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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 上传人:安***
  • 文档编号:42374
  • 上传时间:2021-12-21
  • 格式:DOCX
  •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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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浙江省 矿山 事故 应急 救援 预案
    资源描述:
    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重特大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运行,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露天矿山塌方,地下矿山冒顶,水、火、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灾害,矿山爆破,机电运输等事故,以及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加强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先进装备,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指挥部      成立省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3 事故现场指挥部      2.3.1 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后,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由省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当地政府领导和矿山救援专家参与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指挥。      较大矿山和事故和一般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的设立,由事发地市或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上述方式组建。      2.3.2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可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伤员救护组。      (2)现场救援组。      (3)安全警戒和疏散组。      (4)物资供应组。      (5)通信保障组。      (6)专家咨询组。      2.4 市、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省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明确相应职责,负责指挥部署较大、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 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可分为以下四级:      3.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2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3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4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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