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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67070
  • 上传时间:2022-01-21
  • 格式:DOCX
  •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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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筑 施工 钢管 扣件 安全管理 规定
    资源描述: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 扣件、可调托撑等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出租、使用、检验和监督等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建管局应当支持指导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钢管扣件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进行安全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公示。第二章 产品管理第五条 进入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属于拥有合法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正规生产;(二) 该产品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 有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产品上应当刻印生产厂家和注册商标;(四) 产品出厂时应当经检验检测,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五) 经销单位应当与钢管扣件产品购置单位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第六条 脚手架钢管应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 (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3091)中规定的 Q235 普通钢管,外径为 48.3mm,壁厚为 3.6 mm,其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 (GB/T700)中 Q235 级钢的规定。第七条 扣件应当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 (GB15831)规定,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 65Nm 时,不得发生破坏。第八条 可调托撑螺杆外径不得小于 36mm,直径与螺距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梯型螺纹 (GB/T 5796.2、GB/T 5796.3)规定,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 40 kN;可调托撑的螺杆与支托板应焊接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 6mm;可调托撑螺杆与螺母旋合长度不得少于 5 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 30mm,支托板厚不应小于 5mm,支托板长宽不应小于 100100mm。第三章 购置租赁管理第九条 钢管扣件的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钢管扣件的使用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第十条 产权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产品规模,产品种类齐全,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技术和维修人员,并具有固定的钢管扣件存放场地。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产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钢管扣件的质量安全负责。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可以加入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第十三条 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对产权单位实行安全资信等级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对产权单位的注册资本、产品数量、场地规模、管理与技术人员配备及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安全资信等级评定,经评审合格后颁发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购置前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并与生产厂家签订质量安全协议。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对购买的钢管、扣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检查人应当做好检查记录, 并经产权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产权单位应当在钢管扣件表面采取印记产权单位名称或标贴企业防伪标志等措施,便于辨别钢管扣件的归属。第十七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其他资料。钢管扣件产权单位变更时,应当将技术管理档案一并移交。第十八条 钢管扣件租赁前,产权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和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第十九条 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产权单位应当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对钢管扣件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二十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前,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等应当对产权单位的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 、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和租赁合同等进行核查,并在施工现场留存相关资料。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会同劳务分包、产权单位等,在监理单位的现场见证下,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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