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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77531
  • 上传时间:2022-01-28
  • 格式:DOCX
  •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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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大件 吊装 安全管理 规定
    资源描述:
    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 EPC 项目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减少和杜绝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总承包 EPC 项目范围内的现场大件设备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第三条术语和定义一、吊装作业:使用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吊、履带吊、卷扬机、叉车、电动葫芦、升降机等吊装设备进行的作业;二、吊具、索具: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轮箍和挂钩等;三、吊装设备的额定负载能力: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四、起吊重量: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五、作业半径: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六、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第二章起重吊装作业一般规定- 2 -第四条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采用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来完成结构吊装和设备安装,其作业属于危险作业,作业环境复杂,技术难度大,安全风险大,必须由总包方与分包方共同把关,严格管理。第五条起重吊装作业前施工分包方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业主方(监理) 、总包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安全风险点及预控措施等。重大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作业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第六条重大起吊作业、特殊作业、重要施工工序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总包方项目部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安全专职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否则不得施工。(一)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 90;(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三)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如锅炉、脱硫、脱硝、空冷、风电等大件设备吊装) ;(四)移动式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五)起吊危险品;(六)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七)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移位及负荷试验;(八)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3 -第七条起重吊装作业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属于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吊装作业时吊装区域应置警戒隔离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第九条吊装过程必须设有专人指挥,起重指挥不能兼作其他工种,并应确保起重信号清晰准确。第十条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 0.5m 左右,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第十一条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作业;必须作业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第十二条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第十三条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 10cm 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第十四条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第十五条起重作业严格坚持“十不吊”原则:(一)超过额定负荷不吊;(二)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确不吊;(三)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四)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带有活动件不吊;(五)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六)工作场地昏暗,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七)氧气瓶、乙炔瓶等爆炸品、危险品无可靠安全措施不吊;- 4 -(八)带棱角、刀口物件未垫好或未包边(防止磨损钢丝绳)不吊;(九)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吊;(十)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第十六条遇有下列情况严禁起吊:(一)当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室外起吊作业;(二)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三)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危险区;(四)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 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第三章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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