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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防城港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80844
  • 上传时间: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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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防城港 建筑 施工 企业信用 行为 评价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防城港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 落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考核、整合和应用。第三条 本办法“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 (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采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委托 IT 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发信用行为评价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和信用档案手册。将采集、录入、确认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评优创先等按照本办法,公示期满后,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同时自动链接到“防城港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http:/)”(以下简称信息网)公开发布。第四条 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互联互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 信用行为信息分类第五条 信用行为信息分为基本信用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一)基本信用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有效期等,按照“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本办法不重复建设。2.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对防城港市作出的建筑业产值贡献。(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第三章 信用行为信息采集第六条 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的产值进行加分, 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 一年采集一次。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 28 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2017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第四章 信用行为信息公布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良好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授予文件文号、授予部门和授予时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处罚或处理文件文号、行政处罚或处理机关和执行时间。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中,自信息确认之日起,“评价系统”自动链接到信息网进行公示,即为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为 3 日,公示期内该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第五章 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实行实时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汇总计算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评价综合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除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一年,即公布期限为 1 年。信用行为信息在公布期限内,参与实时评价计分;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评价系统”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基本信用分,鼓励建筑企业申请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就建筑业产值信息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年度建筑业产值 10 亿元以上的,加 1 分;年度建筑业产值 5 亿元10 亿元(含本数)的,加 0.8 分;年度建筑业产值 1 亿元5 亿元(含本数)的,加 0.6 分;年度建筑业产值 6000 万元1 亿元(含本数)的,加 0.4 分;年度建筑业产值 3000 万元6000 万元(含本数)的,加 0.3 分;年度建筑业产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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