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坡煤矿杉树边井瓦斯爆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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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坡 煤矿 杉树 瓦斯 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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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坡煤矿杉树边井瓦斯爆炸一、事故概况及经过半坡煤矿位于云南省富源县营上镇海丹办事处境内,属个体私营矿。1988 年 5 月,矿主唐某某因原有煤矿资源频临枯竭,回采率甚低,购买了原矿开采范围以外的个体无证杉树边煤井。该井斜井开拓,主副井相距 30米,井口在同一水平。由于副斜井下部被水淹,上部巷道失修顶板垮落而严重堵塞,造成独眼井生产。矿井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仅在井下二水平设一台 55 千瓦局扇循环供风。所有迎头均靠扩散风流通风。井下矿灯照明,以人挖人背的作业方式穿巷采煤。该井因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先后两次令其停产整顿,唐某某购买后,仍坚持无证开采。7 月 17 日 7 时 30 分, 唐某某之父对下井人员分工后随即带领测量员下井。8 时 15 分,井下二水平第一上山口以上 63 米处,因矿灯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 35 人,伤 9 人,经济损失约 24655 万元。二、事故原因分析l、独井生产,没构成通风系统,私挖滥采,在不具备起码的安全条件下,冒险蛮干。2、作业人员素质低,流动性大,无专职瓦检员。3、设备陈旧,防爆性能差,矿灯失爆,管理混乱。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l、 矿长唐某某, 副矿长罗某某, 被司法机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和 3 年。2、矿长唐某某之父,生产大班长赵某某,因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严格依法办矿,取缔无证开采。打击无视国家法律、政令,浪费国家资源破坏性开采,严格个体办矿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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