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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8·5”坍塌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01157
  • 上传时间: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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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南和县 郝桥镇苏街 砖窑 坍塌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85”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8 月 5 日 10 时左右,河北省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发生一起窑体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55 万元。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有关规定,南和县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工会、县环保局等单位组成的“85”坍塌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苏街砖窑位于南和县郝桥镇苏街村村东,始建于 2007 年,2012 年底由郭英民、王社彬、张现军、郭爱彬、张庆修、王书臣六人共同投资经营,郭英民系主要负责人。窑体为土建窑,南北长 50 米、东西宽 10 米、垂直高度 2.5 米,有 22 个窑洞,单个窑洞高 1.7 米、宽 1 米,年产红砖约三百万块,其工艺流程主要是将挖采的粘土与煤粉混合后压制砖坯,然后将晾晒干燥的砖坯运至土窑炉用燃煤进行烧结,最后出炉得到红砖。该砖窑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事故发后,该砖窑已被依法取缔拆除。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5 年 8 月 5 日上午,郝桥镇焦村工人王进科在窑内进行出砖作业。10时左右,当王进科自南向北出砖至东侧南数第 3 个门洞北 0.5 米时,此处窑顶突然坍塌将王进科掩埋。坍塌顶洞南北长约 2.5 米、东西宽约 1.5 米。(二)事故救援情况。窑顶坍塌时,在王进科南侧 10 米处正在装砖作业的工人刘振军听到响声后,发现王进科被掩埋,随即大声呼救。在窑外不远处组织工人掀架的王书臣与听到喊声赶来的其他人共同用手扒砖、土,同时有人拨打了 120 电话,十几分钟后将王进科救出,随即被赶到的 120 救护车送往南和县人民医院,王进科经抢救无效于 12 时死亡。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王进科在进行出砖作业时,当抽去窑内砖块后,致使其头顶上方失修的窑顶失去支撑坍塌将其掩埋,致其死亡。(二)间接原因。1、砖窑既未按要求取缔拆除,又安全投入不足,未能及时检修加固。2、事故发生前连续下雨,使窑顶土质松动。3、南和县国土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关停取缔该无证照砖窑。4、郝桥镇政府未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关停取缔该无证照砖窑。(三)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确认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郭英民,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王社彬,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公安机关立案查处。3、郭爱彬,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合伙投资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公安机关立案查处4、张庆修,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合伙投资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公安机关立案查处。5、王书臣,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合伙投资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公安机关立案查处。6、张现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南和县郝桥镇苏街砖窑合伙投资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7、宁红波,南和县国土局局长,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土地资源管理领导不力,致使苏街砖窑非法取土非法生产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并全县通报批评。8、李剑锋,南和县郝桥镇党委书记,作为属地管理党政主要领导,对打击非法淘汰粘土砖生产领导不力,致使非法生产长期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并全县通报批评。9、要自坤,南和县郝桥镇镇长,作为属地管理党政主要领导,对打击非法淘汰粘土砖生产领导不力,致使非法生产长期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并全县通报批评。10、冯朝正,南和县国土局副主任科员,作为砖窑取缔拆除工作部门主管领导,未能按要求指导砖窑取缔拆除,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对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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