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代替 GB16171-19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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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讲解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在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具体要求、监测和监控措施,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相关规定。该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涵盖所有焦炉及生产过程中的排污环节,增加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机械化焦炉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源的控制要求,并取消了非机械化焦炉污染物排放限值。此外,标准还增加了厂界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详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中的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此外,该标准也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同样需要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不仅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还适用于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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