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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 747-2015.pdf

  • 上传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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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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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 747-2015 集中 饮用水 水源 编码 规范 HJ 74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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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J 747-201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 Specification on Coding of the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5-06-04 发布2015-07-01 实施 发布 环境保护部 I 目次 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编码规则.1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示例.4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实现对饮用水水源编码的规范化,制 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则。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6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工作中的信息采集、存储、应用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0114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3 术语和定义 3.1 饮用水水源drinking water source 指提供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等。 3.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 1000 人)的饮 用水水源。 3.3 赋码对象code objects 在本标准中特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3.4 饮用水水源代码 code for drinking water source 指给饮用水水源赋予的一组有规律的、易于识别和处理的符号。 4 编码规则 4.1 代码结构 饮用水水源代码采用组合编码方式, 由水系码、 地址码、 类型码和顺序码四部分组成。 代码长度为 20 位。 2 4.2 代码表示形式 9 位数字代表地址码 1 位字母代表类型码 4 位数字代表顺序码 6 位字母和数字代表水系码 4.2.1 水系码 4.2.1.1 表示赋码对象所在水系代码,水系代码长度为 6 位。 4.2.1.2 按照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附录 2-7 全国环境 系统水系代码表中水系代码的前 6 位字母和数字编写。 4.2.1.3 对于未列入全国环境系统水系代码的饮用水水源,根据水源空间位置就近选择相关 的水系。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根据井群中心的位置就近选择水系。 4.2.2 地址码 4.2.2.1 表示赋码对象所在行政区划代码,地址码长度为 9 位。 4.2.2.2 地址码前 6 位数字参考 GB 2260,对饮用水水源赋予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后 3 位数字参考 GB/T 10114,对饮用水水源赋予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4.2.2.3 赋码对象为河流型、湖泊型、水库型的饮用水水源,依据最先建成且启用的取水口 所在行政区地址进行编码。赋码对象为地下水型水源地,依据井群中心所在行政区地址进 行编码。 4.2.3 类型码 4.2.3.1 表示赋码对象所属的水体类型代码,类型码长度为 1 位。 4.2.3.2 类型码中“S”表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L”表示湖泊型饮用水水源;“R”表示 水库型饮用水水源;“G”表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其它数字或字母无意义。 3 4.2.4 顺序码 4.2.4.1 表示赋码对象的顺序代码,顺序码长度为 4 位。 4.2.4.2 采用递增赋码方式, 其数字顺序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建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赋码, 代 码范围从 0001 到 9999。 4.2.4.3 同一行政区有多个水源时, 对同一类型的饮用水水源, 采用递增赋码方式编制顺序码。 4.3 代码的撤销与调整 4.3.1 代码的撤销 4.3.1.1 饮用水水源代码具有唯一性,若水源撤销,其代码应予以废止,且不得重新赋予其 他水源。 4.3.1.2 撤消后又重新启用的饮用水水源,代码保持不变。 4.3.2 代码的调整 4.3.2.1 取水口位置发生微调,但仍位于原水源保护区内,水源代码保持不变。 4.3.2.2 水源保护区范围发生变化,但取水口位置不变,水源代码保持不变。 4.3.2.3 若饮用水水源所在地行政区划调整,饮用水水源代码中地址码随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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