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风区内瓦斯排放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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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内 瓦斯 排放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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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风区内瓦斯排放制度停风区内瓦斯排放制度1、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 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时,必须制订排除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的安全措施。2、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3、不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不准进行排放瓦斯工作。4、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并组织排放瓦斯人员学习排放的安全措施,落实责任。5、确定排放瓦斯流经路线和方向,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6、制订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 1.5%。7、瓦斯排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只有在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完好,排瓦斯巷道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1%时,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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