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代替GB 3095—1996GB 9137—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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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讲解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而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详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标准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并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同时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该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替代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与管理,特别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机构、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该标准为环境保护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有助于规范和指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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