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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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地震 安全性 评价 收费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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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讲解了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的规范化管理,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委托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的健康发展。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委托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工作费用、技术审查费用、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同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的发展等因素。跨省(区、市)的建设工程收费政策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时,应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委托关系终止时,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严格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符合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标准 GB17741)等相关规定,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委托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收费行为。该办法特别适用于涉及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对于这些特定类型的建设工程,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其他类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和委托人根据自愿有偿原则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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