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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驻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棒厂项目部“3.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处理结果公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58657
  • 上传时间: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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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黄石市 机电设备 制造 安装 有限公司 大冶 特殊 股份有限公司 中棒厂 项目 3.18 一般 机械 伤害事故 处理 结果 公告
    资源描述:
    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驻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棒厂项目部“3.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处理结果公告2017 年 3 月 18 日 8:42 分,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驻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棒厂项目部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06 万元。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黄石中石机电公司驻冶钢公司中棒厂项目部“3.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黄石政函201775 号)要求,现将调查处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黄石中石机电公司:该公司注册地位于黄石市黄石沿湖路 583 号:企业法定代表人:王书林,总经理:屠军;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2005 年 6 月 8 日至 2025 年 6 月 8 日;公司主营业务: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安装、维修、GC 类压力管道的安装及相关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电力设备承装、承修、承试四级;各类机电设备、非标设备、自动化设备、工业自动化、工业炉窑、工业管道的设计、制造、施工、维护、操作、业务外包及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持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编号为 B2184042020102,资质等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炉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该公司为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主要经营冶钢公司设备维保及检修、技改及外部机电项目施工。公司设立了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安保部) ,配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 人,公司设财务、综合、生产、安全、经营、技质等部门和八家子公司、三个项目部。其中,黄石中石机电驻冶钢公司中棒厂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有 96 名员工,项目部经理熊柏青、副经理邢建桥、专职安全员刘健。项目部负责冶钢公司中棒机组、500 机组的设备日常维保工作。公司及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持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2、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 316 号;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营业执照注册号:420000400002906,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亚鹏;总经理:李国忠;营业期限:长期;该公司以生产特殊钢为主导产品,公司下设中棒厂等 14个二级企业。2004 年公司改制时,中石机电等 24 个生产经营单位被剥离,作为外来承包单位为其提供生产服务。该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配备专职安全员 24 人。 该公司下属二级单位中棒厂位于公司生产厂区, 厂长程卫国,中棒厂下设综合科、设备科、生产科、中棒轧钢、500 轧钢、运行作业区、点检作业区、坯材作业区,设有安全管理科,配备专职安全员 4人。点检作业区负责与项目部进行协调沟通,对设备进行维保、检修、验收工作。冶钢公司、中棒厂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持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当事人李森在设备检修时没有落实停机检修、挂牌作业制度,而是违规作业,冒险检修,导致检修作业时被摆动的作业连杆夹击受伤,不治身亡。(二)事故管理原因黄石中石机电公司(项目部)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项目部监管督导不力。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扎实,针对性、有效性不强。导致项目部现场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安全意识差;二是项目部互保互管制度落实不力。监护人潘应红互保互管制度执行不力,对死者李森没落实停机挂牌而进行违规作业,监护制止不力;三是沟通协调机制、安全巡查制度落实不力。项目部与中棒厂间工作派工与停电检修协调制度落实不完善,安全检查不力。冶钢公司(中棒厂) :一是安全巡查监督不力。对当事人李森私自进入生产区进行违规检修,发现制止不力。二是检修确认制落实不力。三、事故性质经过调查认定,“3.18”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1、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李森,男, 37 岁,现为项目部维修钳工。在工作期间违反项目部中棒项目部检修安全制度第 3.1 条,检修人员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挂牌制度及冶钢公司中棒厂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第4.7.1 条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 必须向该场地管理者说明作业性质,同时与该场所管理者协调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之规定,冒险进行检修违规作业,导致被摆动的作业连杆夹击受伤死亡,对“3.18”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2、事故责任单位追究的责任人员(1)潘应红,男,46 岁,项目部普工。当班随班维修人员,安全意识差,互管互保制度不落实,对“3.18”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由中石机电公司依照企业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2)周翔,男,42 岁,项目部横一班副班长。当班负责人,对当班作业人员安全警示教育不力、安全管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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