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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孔李淮河大桥“11•3”高坠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05990
  • 上传时间:2022-12-30
  • 格式:DOCX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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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淮河 大桥 11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孔李淮河大桥“113”高坠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 时左右,潘集区架河镇孔李淮河大桥项目工地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0 万元。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和批复一般事故的批复的规定,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成立了孔李淮河大桥“113”高坠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潘集区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经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和找有关人员谈话取证,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形成调查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孔李淮河大桥工程由北岸接线(路基)、跨淮阜铁路桥、孔李淮河大桥和南岸接线(路基)四部分组成。全长 10.28km,其中桥长 5.317km,北岸接线 3.756km,南岸接线 1.203km。大桥分别跨淮河北岸大堤、上六坊北大堤、北汊淮河副航道、上六坊南大堤、南汊淮河主航道以及淮河南岸大堤。全线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设计宽度为 50m/36m,双向六车道外侧加行人和非机动车道,设计时速 80km/h。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施工跨副航道 80+140+80m 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桥,共 2 联;跨南、北大堤 45+80+45m 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桥,共 4 联;以及 30、40mT 梁预制 T 梁,共 1708 片。合同开工日期为 2014 年 12 月 1 日,竣工日期为 2015 年 10月 10 日,由于受到征地拆迁,以及业主资金和图纸不到位等因素影响,103#-135#段桥梁工程部分于 2014 年 5 月正式动工,竣工时间顺延至 2016 年 4 月。项目建设单位是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施工单位是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目前跨副航道 80+140+80m 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 108#桥墩左幅 6#块混凝土浇筑完成,右幅 5#块安装内模;109#桥墩左幅 5#块混凝土浇筑完成,右幅 3#块混凝土浇筑完成,准备预应力拉张。跨南、北大堤 45+80+45m 连续梁,左幅合拢完成;预制 T 梁共计生产 1210 片。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均有相关合同协议等。(二)事故有关单位情况1、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1 月 8 日,位于如皋市九华镇市场路 8 号,注册资本 5280 万元,法人代表赵志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2、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4 年 4 月 10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116 号嘉豪国际中心 A 座,注册资本 6.4976 亿元,法人代表王国锋。经营范围是公路、交通工程、铁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公路养护、水运的勘察设计、规划咨询、工程施工、建立、科研、总承包、代建制及技术服务。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5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 时许,在潘集区架河镇孔李淮河大桥施工作业现场,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木工周宗喜,因家中私事找单位负责人祁万勇预支工资签字,进入 109#桥墩连续梁平台(15 米高)施工现场,不慎从平台边沿坠落至地面。(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工人刘泽明路过看见,立即大声呼喊并过去救人,同时电话通知了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孔李淮河大桥项目负责人祁万勇,祁万勇立即安排现场附近人员吴强、吴国华等人将周宗喜送往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并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暂停工程施工。后周宗喜因伤势过重,于当日 12 时 20 分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0 万元。死者周宗喜,男,出生日期 1968 年 4 月 25 日,家住湖北省枝江市问安镇郑家井村一组。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109#桥墩连续梁平台施工现场临边防护不到位,周宗喜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施工现场,不慎高坠,导致死亡。(二)间接原因:1、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疏于监管,且未按规定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2、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驻地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临边防护和非作业人员进入安全监管不力。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周宗喜,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木工,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佩戴安全带等防护用品,违规进入高空作业施工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二)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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