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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滨湖家园村民自建楼项目一期工程“7•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安****
  • 文档编号:209859
  • 上传时间: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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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滨湖 家园 村民 自建 项目 一期 工程 一般 生产 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滨湖家园村民自建楼项目一期工程“7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7 月 8 日,在丰台区王佐镇刘太庄村,由河北华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的滨湖家园村民自建楼项目一期工程工地,发生 1 起、死亡 1 人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80 万元人民币。一、基本情况(一)滨湖家园村民自建楼项目一期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位于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总建筑面积 41692.5 平方米,共 10 栋楼,砖混结构,地下一层(为夹层,高度约 2.2米),地上五层,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开工,计划于 2020 年 9月 15 日竣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承发包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设计单位:北京中天元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北京华建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总承包单位:河北华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劳务分包单位:河北博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事故房屋施工情况发生事故的房屋为该工程 11 号楼。事故当天上午安排钢筋班组5名作业人员进行地上一层顶板钢筋绑扎作业,下午14:00 左右对已完成绑扎的钢筋进行“垫块”和“马凳”作业。(四)行业、属地监督管理情况经了解,区住建委(行业主管部门)、王佐镇人民政府(属地)将此工程列入施工项目台帐,开展了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19 年 7 月 8 日 14 时许,在丰台区王佐镇刘太庄村,由河北华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的滨湖家园村民自建楼项目一期工程工地,翟某某等 5 名钢筋班组人员在 11 号楼一层顶板上从事待浇筑的钢筋网“垫块”、“马凳”等作业。14:40 左右,翟某某坠落至 11 号楼地下夹层西南角楼外地面,造成头顶部头皮挫伤、胸廓左侧多发骨折变形,后送 731 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委、王佐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协调、指导事故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对事故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阅,对事故目击者和涉案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安全设施有缺陷和个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经查,11 号楼地下夹层楼外地面至地上一层顶板之间高度约5.3 米,地上一层顶板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并悬挂密目网。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北京市 DB11/945-2012)第 2.7.1 条规定。作业人员翟某某(死者)所佩戴的安全帽未系好下颚带,导致坠落时安全帽与头部脱离,属于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违规行为。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北京市 DB11/945-2012)第 2.1.6 条规定。(二)间接原因1.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现场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等执行不力。翟某某(死者)的尸表检验分析:心血中检出乙醇浓度为 500 微克/毫升。2.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组织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在 11 号楼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盲目组织地上一层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等作业,项目监理部等未制止。(三)事故性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处理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建议如下:(一)河北华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组织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拟对该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河北华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疏于管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区应急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拟对其处 2018 年年收入 30%的罚款。(三)区住建委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拟建议市住建委对河北博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停在北京市建筑市场 60 日的招投标资格并函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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