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道路运输业DB11T1786-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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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道路运输业》讲解了北京市针对道路运输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规定。文件明确了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以及关键术语定义,特别强调了报告主体、移动设施、固定设施等概念。在核算和报告范围方面,文件详细描述了涵盖的排放源类型,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及消耗外购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排放,并指出对于非道路运输活动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需遵循其他行业标准进行汇总报告。此外,文件还详述了具体的核算步骤与方法,从识别排放源到最终汇总排放量,确保每一步都有明确的操作指南。数据质量管理部分则强调了对数据收集、处理和验证的要求,以保证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最后,报告要求部分明确了报告格式和内容,提供了附录中的监测计划模板和推荐参数值,为实际操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道路运输业》适用于注册地为北京市的道路运输企业,包括公共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客运、公路旅客运输及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这些企业在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时,需要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准确记录并报告其移动设施和固定设施产生的各类二氧化碳排放量。该标准旨在帮助相关企业建立健全的碳排放管理体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交通发展,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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