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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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上海市 环境保护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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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讲解了上海市各级政府、企业单位及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该条例规定了政府应承担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要求制定环保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并将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内容。条例还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采取清洁生产等措施保护环境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公民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监督的权利,并有权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而其他相关部门则依据职责分工,在各自领域内落实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此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对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染问题进行综合协调。条例强调通过经济、金融和技术手段支持环保科学技术研究,鼓励环保产业发展,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保氛围。最后,《条例》提出建立长三角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共同应对环境污染。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它不仅面向各级政府机构,包括市、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还涉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于这些单位而言,条例明确了其在防止污染、保护环境方面所应履行的具体义务。同时,该条例也适用于每一位公民,保障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鼓励个人积极参与到绿色生活的实践中来。此外,条例特别强调了与周边省份在跨区域环境治理上的合作,因此同样适用于涉及长三角地区的生态保护协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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