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3-08-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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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大气 颗粒 污染 防治 管理办法 实施 日期 2013 08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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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讲解了为防治大气颗粒物污染,特别是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该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涵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烟尘、粉尘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城市道路积尘、施工扬尘等的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对交通工程施工及港口码头扬尘的监管,以及农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领域的责任。此外,文件强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规定了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差异化管理措施,提出了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并针对新建、扩建项目设定了严格的环保标准。对于工业企业排放烟尘、粉尘的行为,要求采取密闭、吸尘等有效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尤其强调钢铁、火电、建材等行业需进行高效除尘技术升级改造。同时,对港口码头、建设工地和物料堆放场所的地面硬化、密闭作业、车辆清洗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以减少扬尘污染。运输单位和个人须确保物料密闭运输,防止泄漏散落。最后,文件还提出推进区域供热规划,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促进集中供热的发展。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涉及大气颗粒物排放的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企业、港口码头经营者等。特别适用于沿江设区的重点控制区内从事高污染行业的企业,如火电、钢铁、水泥等,这些企业需要严格遵守更严格的管控要求。本办法也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求其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大气颗粒物污染的防治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通过明确各主体的责任,本办法旨在构建一个全面、系统的管理体系,以有效应对大气颗粒物污染问题,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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