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实施日期2014-1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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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 农村公路 条例 实施 日期 2014 10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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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讲解了济南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具体规定,旨在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并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该条例明确指出,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保障投入、建养并重、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需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建设、养护资金及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的资金保障机制。条例还详细规定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来源与使用原则,强调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此外,《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则承担监督指导职责。对于任何破坏或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制止。在规划建设方面,《条例》规定了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规划编制流程及审批权限,要求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特定的技术标准,同时确保防护、排水、交通标志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针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条例》提出了招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多项管理制度,并强调竣工验收的重要性。最后,在养护管理方面,《条例》强调了路基、边坡、路面等维护工作,明确了日常养护的责任分工。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这包括但不限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它同样适用于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此条例,各责任方能够明确自身职责,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推动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不仅为政府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公路建设提供了指导,有助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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