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实施日期2015-0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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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 气象 灾害 防御 条例 实施 日期 201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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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讲解了济南市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该条例阐述了气象灾害的定义,包括暴雨(雪)、干旱、雷电等多种灾害形式,并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基本原则,即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科学防御。条例还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此外,条例详细描述了气象主管机构在监测、预报、预警等方面的职责,强调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为了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需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条例还鼓励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科技,提高防御水平,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志愿服务。条例中提到,各级政府应组织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编制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加强防御设施建设,确保设施不被侵占或损毁。对于重大建设项目,需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条例还规定了水利、市政公用等部门在应对雨雪、冰冻等灾害时的具体措施,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定期检测。此外,条例明确气象主管机构有权开展人工增雨(雪)、防雹作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并规定媒体应及时播发这些信息。最后,条例强调了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气象信息员的作用,以及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及时传递预警信息的责任。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适用于山东省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具体而言,本条例适用于涉及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的所有领域。它不仅涵盖了政府部门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还包括气象主管机构、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同时也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此外,该条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在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志愿服务方面。任何从事重大建设工程、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都必须遵循本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确保在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等单位也需遵守条例要求,及时接收与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保障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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