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安监总局令合集+应急管理部部令合集》讲解了劳动防护用品的全面监督管理体系。该规定描述了从2005年9月1日起,为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而实施的具体措施。文件详细阐述了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生产条件、检验要求、经营规范以及使用和配备标准。文中指出,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和一般两类,前者需取得安全标志管理,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机构进行管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营业执照、生产场所、技术人员等必要条件,并对产品质量负责。检测检验机构须获得相应资质,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测。对于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同时,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此外,文件还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法查处。
《原安监总局令合集+应急管理部部令合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行业。这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建筑业、矿业等高风险行业。这些行业的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必须严格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同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应依据该文件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对于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相关研发机构也需遵循文件中有关科学试验和检测检验的规定,确保新产品符合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