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安监总局令合集+应急管理部部令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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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健委5号令 202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pdf--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5〕第1号_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0号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5〕第2号_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0号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10号_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煤矿安全规程》颁布后已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3号_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2015]第80号修改).doc.docx--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4号_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8号二次修改).doc.docx--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5号_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6号_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1]第38号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7号_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13]第65号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8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9号_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应急管理部3号令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1号_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2号_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0号修改)应急管理部1号令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3号_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2015]第77号修改).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4号_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应急管理部3号令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5号_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2015]第77号修改).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_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17号_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6]第88号修订) 现版本为应急管理部2号令修订版.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18号_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煤矿安全规程》颁布后已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19号_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 该规定于应急管理部3号令颁布后已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0号_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1号_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2号_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2015]第80号修改)现该规定于应急管理部1号令颁布后已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3号_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4号_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3号、77号修改).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5号_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6号_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7号_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8号_煤矿防治水规定 该规定于应急管理部3号令颁布后已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9号_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煤矿安全规程》颁布后已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第30号_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2015]第80号修改).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第31号_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第32号_关于废止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第33号_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原总局令第81号作出修改.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第34号_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第35号_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第36号_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1〕第37号_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1〕第38号_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1〕第39号_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1〕第40号_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1〕第41号_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安监总局令第79号作出修改.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1〕第42号_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doc--点击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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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4号_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2015]第80号修改).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79号作出修改.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6号_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_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卫健委5号令颁布后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_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0号_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0号修改).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_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90号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2号_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3号_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4号_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_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79号作出修改.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6号_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7号_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总局令第79号作出修改.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3〕第58号_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废止).doc--点击预览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3〕第59号_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0号修改).doc--点击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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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3〕第62号_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点击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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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1号_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废止).doc--点击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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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1号_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docx--点击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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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5号_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x--点击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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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8〕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doc--点击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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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管理部3号令 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docx--点击预览
      • 应急管理部4号令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x--点击预览
      • 应急管理部5号令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点击预览
      • 应急管理部6号令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pdf--点击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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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管理部8号令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doc--点击预览
      • 应急管理部9号令《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pdf--点击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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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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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05 年 7 月 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局长:李毅中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第九条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第十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第十三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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