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令第172号《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docx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 172 破坏性 地震 应急 条例
- 资源简介: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讲解了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从而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安全,并维护社会秩序而建立的具体机制和规定。该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对防震减灾的职责与权利。第二章阐述了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在应急管理方面的领导和监督责任以及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等具体组织结构。第三章针对应急预案提出严格要求,确保各地区各部门能制定详尽可行且适应本地实情的应急预案,包含应急机构设置、通信系统建设、资源调配等多个方面,并强调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更新方案以适应变化的需求。第四章介绍了当发布临震预报时,地方可进入为期不超过二十日(特殊情况)的紧急阶段期间政府应当执行的指令和措施;如人员疏散建议、资源调用权限等内容。第五章指出在震后立即宣布启动应急期,开展救援工作,并详细说明如何迅速应对破坏性事件,涵盖了抢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多个层面的紧急应对举措。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只要在中国境内发生可能造成巨大灾难或威胁公共安全和个人健康的地震事件,都必须依据该条例行事。这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各类企业和个人。它不仅为专业救援力量,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专业队伍提供法律框架下的行动指引,也为普通民众明确了参加应急活动的法律义务。此外,在特定时期内赋予了政府更灵活调动公共资源和社会力量的权力,确保能在最短时间内展开有效的防灾、减灾和救援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