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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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重大 危险源 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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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讲解了关于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和管理的各项要求,旨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该规定指出适用于对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和储存大量危险物品并且达到临界量的生产场所及存储区两类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潜在事故后果程度把重大危险源分为四级,并说明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一领导以及及时解决重大问题以防范事故发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普查、登记和监控并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数据库,单位项目经理作为责任人需指定具体负责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落实到位。规定中提到生产经营单位每年3月前需将有关材料报送给集团及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的安全评估报告等。当新出现或者变化构成不构成为时也应向有关部门报备。同时强调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专业评估工作保证安全结果准确客观并形成详细报告。此外,《暂行规定》明确企业要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监控措施并定期检测评估。负责人应当保障安全管理资金投入;所有从业人员需要接受教育和技能训练熟悉各项制度掌握岗位技能;对于重点部位实行动态化管理设置警示标志定期监测重要设备和工艺参数。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涉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各类生产企业和服务机构,特别是那些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化工厂、危险化学品储运企业等行业。本规定不仅为企业提供了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管理指导原则和支持性标准,也使得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实施监督工作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方向。对于涉及到危险物品生产运输存储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来说,《暂行规定》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操作流程指南,涵盖了从建立组织架构到实施技术措施再到人员培训等各个层面的要求,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工具。这对于推动各行各业持续健康发展,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几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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