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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全员日常业务常识汇编.docx

  • 上传人:小****库
  • 文档编号:304030
  • 上传时间:2023-09-25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12.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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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安全员 日常 业务 常识 汇编
    资源描述:
    安全员日常业务常识汇编一、安全员职责1.分厂安全主管、安全员是分厂厂长安全工作的助手,在业务上受安全环保部的指导,协助分厂厂长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的规定、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2.编制分厂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3.协助分厂厂长编制分厂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的监控工作,杜绝或减少事故、事件、不符合的发生;负责对本单位的违章行为制止纠正和安全考核工作。4.编制本单位每年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指标。5.发生工伤事故后,严格遵守“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处理事故。6.每年至少参与一次本单位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7.编制本单位每年申报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8.编制、修订分厂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9.对新进员工进行分厂级安全教育和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10.每周至少参与一次分厂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助厂长落实、整改现场安全隐患。11.参与本单位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二、特种作业管理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2.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3.高处作业分类及审批权:作业高度在 2-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由分厂、部门和分厂安管人员审批)在 5m 以上至 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由安环部安管人员审批)在 15m 以上至 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由安环部长审批,并备案)在 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由生产副总审批,送安环部备案)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有效期为 24 小时;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生产副总审批。)5.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24 小时;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6.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有效期120 小时;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三、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及各项禁令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7.安全装置不齐全设备不准使用。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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