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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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港口 危险 货物 安全管理 规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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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讲解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各类水上水下活动所应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与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描述了适用于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的许可制度、安全监管职责划分、作业范围及审批流程。该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水上水下活动中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管辖海域开展勘探、采掘、爆破、构筑物建设与拆除、桥梁架设、电缆铺设、航道施工、大型群众性活动、沉船打捞等行为,均要求事先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文件详细规定了许可证的申请主体、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延期与变更程序,以及在多辖区交界水域活动时的统一申报机制。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强调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施工单位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必要时由海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从事活动的单位须设置安全作业区并发布警示,配置通信设备和警戒人员,确保不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活动结束后必须及时清除碍航物,防止遗留安全隐患。对于中止、停工超三个月、提前完工等情况,也明确要求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相关活动还需按规定通报或备案,涉及航行警告的应提前报批,充分体现了全过程、闭环式安全管理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内河通航水域、沿海水域以及岸线范围内,从事涉及通航安全的各类施工、作业和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具体适用对象包括港口建设、航道整治、桥梁隧道施工、海底管道电缆敷设、水上赛事举办、沉船打捞、疏浚清障等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及活动主办单位。同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执法与审批主体,也需依据本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本规定尤其适用于交通、水利、能源、海洋开发、市政工程等相关行业领域,在开展涉水项目前期规划、招投标、施工组织及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此外,为施工作业服务的船舶、浮动设施及其从业人员同样受到约束,必须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因此,该规定是保障我国水上交通秩序、提升涉水工程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法规依据,广泛适用于所有可能影响水域通航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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