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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涟水县中医院迁建项目“3.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05765
  • 上传时间: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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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涟水县 中医院 迁建 项目 3.16 高处 坠落 一般 事故 防范 整改措施 落实 情况 评估 报告
    资源描述:
    涟水县中医院迁建项目“3.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目录一、总则.(一)评估对象及范围.1(二)评估目的.1(三)评估依据.1(四)评估工作程序.11、成立评估小组.12、收集相关资料.13、编制评估报告.2二、事故发生、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2(一)事故发生情况.2(二)事故处理建议.2(三)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建议.6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7四、责任单位整改及防范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9五、评估结论.12六、附件1、涟水县应急局对江苏天舜建设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江苏天舜建设有限公司的缴款证明。2、涟水县应急局对江苏青山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江苏青山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缴款证明。3、涟水县应急局对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涟水县中医院迁建项目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涟水县中医院迁建项目部的缴款证明。4、涟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5、涟水县应急管理局对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县中院迁建项目负责人张卫兵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张卫兵的缴款证明。6、涟水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苏青山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梁志安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梁志安的缴款证明。7、县纪委对县住建局建工中心质安科科长纪伟的约谈提醒谈话记录。8、涟水县监察委员会对县中医院基建科副科长郑通荣警告处分决定,县纪委对县中医院副院长林平生的诫勉谈话记录,县纪委对县中医院基建科办事员陈丽穗、朱成安、刘兆飞提醒谈话记录。9、县安委办对涟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全生产分管人翟长青的约谈提醒和督促整改谈话记录。10、县安委办对涟城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分管人吴进祥进行的约谈提醒和督促整改谈话记录。11、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涟水县中医院迁建项目部整改资料12、江苏青山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中医院迁建项目工程监理部整改资料13、江苏天舜建设有限公司整改资料14、县住建局整改资料15、县中医院整改资料一、总则(一)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对象及范围为涟水县中医院迁建项目“3.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报告中提出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的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对事故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二)评估目的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三)评估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 号)。(四)评估工作程序1、成立评估小组为了做好涟水县中医院迁建项目“3.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涟水县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检察院、总工会、安全生产相关专家组成的涟水县中医院迁建项目“3.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小组,同时邀请了县检察院参与相关评估工作。2、收集相关资料(1)资料审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对事故涉及的相关单位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核查。(2)座谈问询。通过与相关单位人员的座谈,了解事故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工作开展情况。(3)查阅文件。对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核实;(4)走访核查。赴责任人员单位或相关部门实地核查整改落实情况。3、编制评估报告评估人员根据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然后由评估小组进行讨论研究,最后编制形成评估报告。二、事故发生、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事故发生情况2020 年 3 月 16 日 15 时 40 分左右,位于涟水县郑梁梅大道北侧(原涟水县医院院内),涟水县中医院迁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二)事故处理建议1、江苏天舜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未能严格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未严格履行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中的乙方义务,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这次事故发生前,现场平面风管井口未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应固定牢固”。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彻底贯彻实施。班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安全教育不到位,对工人教育、告知作业现场危险源方面的工作落实不实。项目负责人对总承包单位下发的工作联系单执行时“打折扣”,对要求整改的“门诊楼平面洞口防护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存在侥幸心理,明知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默许工人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综上所说,江苏天舜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江苏天舜建设有限公司依法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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