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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颍东区口孜镇“2022·2·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07879
  • 上传时间:2023-11-25
  • 格式:DOCX
  •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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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东区 口孜镇 2022 23 高处 坠落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颍东区口孜镇“20222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2 月 23 日下午 13 时 37 分左右,颍东区口孜镇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颍东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总工会、口孜镇政府参加的颍东区口孜镇“2022223”高处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全面、认真、细致的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一、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所在位置为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2022 年 2 月 23日 13 时 30 分左右,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在口孜镇大坝村境内拆除勘探煤矿用钻塔时导致一人从高处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320132G,宗旨和服务范围:煤、煤层气及其他固体矿产地质调查与勘查等;经费来源:财政拨款;开办资金:壹万柒仟元;举办单位: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法定代表人:方潮杰,地址: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路;登记机关: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有效期为 2021 年 03 月 30 日至2026 年 03 月 30 日。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于 2020 年12 月 29 日取得了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FM 安许证字2020Y233 号;主要负责人:方潮杰;经济类型:事业单位;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1 年 1 月 26 日至2024 年 1 月 25 日。二、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和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 年 2 月 23 日 12 时左右,安徽煤田地质勘探局第一勘探队一行十人到口孜镇大坝村华圩庄准备对现场用于地质勘探的钻塔进行拆除,其中李广平、张兴虎、蒋军、张玉四人负责到钻塔顶部进行拆除(四人中李广平为组长),任宝、井涛、尚元栋、贾传真四人在塔底部负责搬运被拆下来的钢管,许峰和李群为司机。13 时许,李广平将第二层最后一根钢管拆下(此时李广平所佩戴安全带的卡扣仍扣在这根钢管的扣件上,钻塔平台距地面约 20 米),李广平将最后一根钢管扔到地面,钢管掉落时将李广平一同带下去,导致李广平从钻塔平台坠落。(二)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二)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李广平,男,48 岁,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勘探村100 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2215,在该起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三)应急救援情况(三)应急救援情况事发后,现场工作人员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拨打了 110报警,120 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对李广平进行现场施救,发现已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布其死亡。(四)善后处理情况(四)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七十万元,事故善后工作已结束。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的直接原因(一)事故的直接原因1、现场拆除钻塔作业时违章操作,将拆卸的钢管直接扔到地面,未采取滑轮、吊装等措施。2、李广平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在拆除钢管前没有及时将安全带系挂在其它安全位置。(二)事故的间接原因(二)事故的间接原因1、安徽煤田地质勘探局第一勘探队人员管理混乱,在2021 年 9 月份事发项目的项目经理调整后未及时任命新的项目经理,且事发钻机机长将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退休并已离岗的情况下,在明知当天现场要进行钻塔拆除作业时未通知其到现场指挥或安排其他管理人员现场指挥,致使现场进行钻塔拆除时没有管理人员现场指挥监护。2、安徽煤田地质勘探局第一勘探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排除钻塔拆除现场无专门人员监护且拆除过程中违章作业的安全隐患。(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颍东区口孜镇“202222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处理建议(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李广平,安徽煤田地质勘探局第一勘探队现场带班人员、作业人员。其安全意识不足,在钻塔拆除过程中违规将拆除钢管直接扔至地面,且拆除过程中未按操作规程及时调整安全带挂扣位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鉴于李广平在此起事故中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二)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二)建议企业内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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