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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丰泽区浦西安置房“1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15740
  • 上传时间:2024-01-08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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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丰泽区浦 西安 11 高处 坠落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丰泽区浦西安置房“1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3 年 11 月 6 日上午,位于丰泽区宝洲路南侧浦西城市综合体安置房一新街 7#地块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市、区领导作出的批示,丰泽区安监局、公安分局、监察局、总工会及泉秀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市安监局、住建局分别派员参加,并邀请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工程及相关单位概况(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丰泽区浦西城市综合体安置房一新街 7#地块建设工程位于丰泽区泉秀街道辖区宝洲路南侧,该工程于 2011 年 3 月 1 日开工,现施工形象进度为装饰装修阶段,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工程造价 3.3 亿,总建筑面积约 165083.9。项目于 2012 年 4 月 19 日在泉州市住建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50500201204190101X。建设单位为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监督单位为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人民东路 123 号,于 2000 年 2 月 25 日成立,注册资本 30699 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海瑞,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编号:A1014035068101-9/7,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 安许证字2004000031-1-1/10,项目经理黄耀峰,专职安全员许毅平、许荣川、许荣茂。(三)相关单位情况(三)相关单位情况建设单位泉州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武夷花园文昌大厦 6 楼 D、E、F 座,法定代表人钟文成,1996 年 1 月 15 日成立,注册资本 32000 万元。监理单位福建省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惠安县螺城镇聚星国际城 18#楼 201-203 室,法定代表人任丽阳,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证号编号:E135004709-4/1。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3 年 11 月 6 是上午 7 时 30 分许,位于浦西城市综合体安置房一新街 7#地块 5#楼施工现场,泥水班组长浦林安排张尚宇、袁祖财两人在该楼 20 层清理楼板面垃圾。由袁祖财操作打扎机清理楼板面上的泥渣,张尚宇用扫帚一同打扫楼板面上的泥渣。至 9 时 30 分许,在相邻房间作业的张尚宇没有听到打扎机发出的响声,也没有其他任何动静,便出来查看,只看到楼板面上的打扎机,却没见到袁祖财,便四处搜寻。后来发现袁祖财在该楼采光井 7 层外脚手架上,已经死亡。事故发生后,泉州市住建局、丰泽区安监局、泉秀街道办事处和丰泽公安分局等单位领导及负责同志立即赶到现场,勘察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相关情况。泉秀街道办事处积极协调处理事故善后工作,11 月 10 日,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对处理结果无异议。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起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袁祖财、男、汉族、1954年 6 月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杂工,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81万元(包括抚恤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死者袁祖财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对施工作业现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预见不足;2、施工作业现场 5#楼 20 层采光井口临边设置移动式防护栏杆,不符合安全规范。(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施工单位没有对项目部泥水班组作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前安全交底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临边防护不够规范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组织整改,没有督促作业人员按规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2、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够到位、施工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帽和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后上岗等问题,未能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监理不够到位。(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丰泽区浦西安置房“116”高处坠落事故是建筑施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一)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1、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 5#楼采光井口安全防护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不够,未能督促员工按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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