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 4811-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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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 4811-2024 施工 场地 颗粒 排放 标准 DB34 481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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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讲解了关于安徽省范围内施工场地内总悬浮颗粒物(TSP)的浓度限制与监测方法,并明确了颗粒物排放的控制与监督。文档定义了关键术语如施工场地、总悬浮颗粒物以及监测点浓度限值,并规定了适用于新建与现有施工场地的不同时间执行的具体限值: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不超过300的情况下,任一监测点的TSP在特定周期内的平均值需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根据文件内容,当AQI数值处于200-300且首要污染物为细或可吸入颗粒物时,需要对监测的数据做出一定调整再进行评价。针对监测要求,《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不仅涵盖了采用重量法的手工监测细节,同时对自动监测设备提出了技术上的要求并详细说明其选址条件及设置准则。自动监测方面,文档中指出设备不应轻易变动位置,以确保收集数据的时间连续性,强调监测点要设置合理远离障碍物,高度适中并且确保安全性。
《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所有涉及建筑、市政建设、公路建设、轨道交通、园林水利等项目的各类施工场地,在这些项目中,它不仅用于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还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旨在帮助控制并减少施工过程中的颗粒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此标准特别强调了颗粒物尤其是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在不同时段的具体限制和测量方法的选择应用。适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公司、施工企业、环境保护监管机构,以及负责环境评估的专业顾问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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