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废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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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国家 总局 51 号令 建设项目 职业 卫生 同时 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90 废止
- 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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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讲解了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相关规定。该办法详细说明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职业卫生“三同时”),并强调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需将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中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范围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职责。办法还规定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如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分别应采取的不同管理措施。同时,办法还强调了职业卫生专家库的建立和使用,确保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这些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矿业、建筑业等领域,涉及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各类企业。此外,该办法也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其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中的具体职责和监督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得到有效管理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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