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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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全面规范了文物认定标准和程序、国家所有权原则、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以及文物保护的基本方针。本法所称“文物”涵盖古遗址、古墓葬、近现代史迹、艺术品、文献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六大类,并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分级保护,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对于可移动文物,则按珍贵级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文物及一般文物。法律强调国家所有权不可变更的制度安排,同时保障集体所有与私人所有的合法性权利,规定国有可移动文物因流转或单位调整仍归国家所有且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法律确立由国务院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格局,强化经费保障体系及预算监管措施。针对经济开发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建设性破坏现象,《总则》部分重申“将文物保护放在首位”的优先原则,提出正确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同文物保护关系的安全要求,推动文旅开发时必须落实安全前置审批。特别增设有关加强红色资源保护机制,在第一章中单列专条突出中国共产党重大党史事件、人物与精神的文物保护政策取向。为促进文化传播,《讲解了宣传教育手段升级内容》,鼓励博物馆与新闻媒体发挥传播功能、构建全民参与的文化传承格局。此外,《还提出科技驱动理念》,通过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采集展示工作提升保护利用效能,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以夯实技术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适用于文化遗产相关的行政机关,如各级政府及文化管理部门,明确要求地方落实责任制、保障专项资金配置并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管。适用行业包括文物保护施工、考古勘察研究与建筑修缮机构,指导其按照等级标准开展修复与抢险工作。文博系统下属单位如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收藏及保管场所应遵循法律规定使用文物收益资金。教育部门可依托本法组织研学实践和革命历史文化传承活动。法律也对旅游运营企业设定边界,确保开发行为不影响遗迹安全状态。法律约束范围还涉及个人藏家和非营利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行为,在接受捐赠或获得合法途径下从事文物保护工作时应守法履责,防止非法流通。此外,该法则为数字人文研究提供法规支持,指导信息技术企业和相关院校在开展数据库建设、三维建模、AR复原等方面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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