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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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建设 工程 勘察 设计 管理条例 2017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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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讲解了我国对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活动的系统性监管制度,明确其目的为加强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管控,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作出了法定定义,强调勘察是查明与评价场地环境特征的活动,而设计是对建设条件进行综合论证并编制设计文件的系统性工作。条例提出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要求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鼓励运用先进技术、设备与管理方法。资质资格方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明确了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禁止挂靠或超越资质承揽业务。同时对勘察设计活动的发包方式(招标或直接发包)作出要求,严格限定必须招标的原则,也明确了可以直接发包的情形。此外,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合同关系及收费管理的相关标准。对于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指出其应依照法定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注重材料选用的通用性、技术标注的全面性,并明确任何主体未经合法程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文件中对新技术和新材料使用的监管提出了审慎程序,如检测论证、专家审定等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需向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解释文件意图,并协助解决施工阶段的现场问题。对于行业管理层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立了由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职能机构、地方部门各司其职的立体监督体系,明确各级职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适用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监理、招投标、咨询等专业建设工程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其重点适用对象包括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单位及其技术人员、项目发包方及监督管理人员。此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适用于房建、交通、水利、能源等各类建设工程领域。对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涉及建设工程的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对于工程建设参与者,则具有行业行为规范的效力;对于行业研究人员及相关单位则提供实践标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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