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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docx

  • 上传人:anq****en
  • 文档编号:3981
  • 上传时间:2021-03-02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16.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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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安全生产 诚信 黑名单 制度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 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较好落实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的; 4、未按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达标后经年度评审不合格的; 5、在执法检查中见发现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又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和隐患消除台账,或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 7、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的; 8、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或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9、未对应组织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 10、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威胁安全生产或将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交通运输企业,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县(区)交通运输局提交至市局安委办,再由市局安委办统一提交至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被列入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各县(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至县(区)局相关科室,经县(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统一提交至县(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市、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5、“黑名单”管理期限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般情形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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