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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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意外 伤害 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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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讲解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对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文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发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九个方面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投保方式、索赔程序、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方面提出了详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应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提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范围应覆盖整个工程项目;保险期限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则保险责任终止,延长工期需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确保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经济补偿;保险费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鼓励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施工企业应在开工前完成投保手续,采用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确保施工伤亡人员及时、足额获得赔付;施工企业应选择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服务的保险公司,安全服务内容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探索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适用于建筑行业的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作业和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制度对于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水平、降低企业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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