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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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动火 安全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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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讲解了动火和用火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了固定动火区的设立条件和要求,强调了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的上风向,并且与易燃、易爆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固定动火区需配备消防器材,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且应设有明显标志并专人管理。文件还规定了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产生火焰、火花的作业均需办理用火证,用火证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并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动火作业分为三级管理,包括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不同级别的动火作业有不同的审批程序和有效期。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过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分别为一天和六天。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化工、石油、天然气、制药等存在易燃、易爆风险的行业,特别适用于涉及动火和用火作业的企业。该制度不仅为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还帮助员工了解和遵守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适用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及相关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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