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调查报告不宜载明处罚数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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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事故 调查报告 不宜 载明 处罚 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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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不宜载明处罚数额》讲解了在撰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时,不应载明对事故责任者的具体罚款数额。文章指出,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政府部门工作被动,因为一旦报告中明确了罚款数额并经政府批准,就形成了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职能部门的行为。这将使得行政相对人在要求听证、复议或提起诉讼时,对象直接指向政府,增加政府的工作压力。此外,载明具体罚款数额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因此,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仅限于定性,如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委、监察部门,涉及行政处罚的交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不宜载明处罚数额》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这些人员在撰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时,需要遵循文中提到的原则,确保报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因不当表述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工作被动。同时,该文也适用于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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