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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事故调查和处理必须厘清的几个问题.docx

  • 上传人:安***
  • 文档编号:52237
  • 上传时间:2022-01-08
  • 格式:DOCX
  •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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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事故 调查 处理 必须 厘清 几个问题
    资源描述:
    事故调查和处理必须厘清的几个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493 号令)颁布施行已经三年多了,在三年多的执行过程中,基层政府、部门和企业存在着一些误区和不正确的做法,这些认识和行为违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直接影响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影响政府形象和信誉,必须加以区分,严格依法办事。一、必须厘清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的三种主体。从事故报告的主体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事故报告的主体有两类,即企业和政府部门。对企业而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向县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对政府部门而言,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逐级上报上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落实这一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在具体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尤其是企业从业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家属,往往在事故发生后,直接向公安部门或者劳动部门,很少到安监部门报告和举报。从事故调查主体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国务院或者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虽然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但事故调查的主体是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具体而言,事故调查的主体是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代行人民政府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也就是说,事故调查的主体是对应事故等级的不同的人民政府,提交报告的是代行人民政府职权的事故调查组,而不是调查组的某一组成部门。从事故处理的主体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此可见,事故处理的主体至少有四类,即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司法机关,它们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企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一定区分事故调查主体和事故处理主体,两者相互分离,但又密切联系。同时一定不要把事故处理简单看成是安监部门自己的事。二、必须厘清责任追究的主体、依据和形式。从责任追究的主体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 493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及其具体规定,法律责任追究的主体不外乎两类,一是事故责任单位,二是事故责任人员,包括事故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追究相对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非责任事故的,不能进行责任追究。从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既有安全生产法,又有国务院 493 号令,还有地方性法规。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责任追究时,必须严格依据事故发生的事实,依据事故的责任,按照自由裁量规范,适应正确的法律法规。在适应法律法规时,必须按照法律效力原则,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法律效力相同,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法律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新的法律法规,不能凭借办案人员、单位的主观喜好,或者考虑其他不应考虑的因素,选择不适合的法律法规条文。从责任追究的形式看,不论安全生产法,还是国务院 493 号令都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法律责任追究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决定。在实践中,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无旁贷,不能因为其他事故调查组的分工或者其他因素,不履行这一法定职责。至于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依法暂停或者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等等,那要根据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权,由不同的部门依法行使。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上,必须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权限,既严格履职,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又要相互配合,全面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厘清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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