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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码头公司危险品管理规定.docx

  • 上传人:安***
  • 文档编号:53109
  • 上传时间:2022-01-11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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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码头 公司 危险品 管理 规定
    资源描述:
    码头公司危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仓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装卸进出口危险货物的管理,保障码头装卸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严格贯彻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 1996 年 10 号令) (以下简称国内危规 ,适用于内贸运输)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以下简称国际危规 ,适用于外贸运输) ,确保港区、船舶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结合公司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于危险货物。根据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 国内危规将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杂类等九类。 国际危规将危险货物分为:第 1 类 爆炸品;第 2 类 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加压溶化气体;第 3 类 易燃液体;第 4.1 类 易燃固体;第 4.2 类 易自燃物质;第 4.3 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 5.1 类 氧化物质;第 5.2 类有机过氧化物;第 6.1 类 有毒物质;第 6.2 类 感染性物质;第 7 类 放射性物质;第 8 类 腐蚀品;第 9 类 杂类危险物质。第三条凡在本码头区域内从事包装危险货物装卸、 堆存、 拆装箱等业务,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章托运与承运第四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 国内危规及国际危规的规定,办理托运手续、提交规定的单证。从码头进出口危险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公司操作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危险货物性质说明书和有关单证和资料。第五条对于货物性质不清楚的化工品, 收、 发货人在办理作业申请前应向码头公司主管部门提交货物性质说明书,弄不清货物性质的,出口货物不予受理,进口货物不得进港。第六条外贸进口危险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保证包装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港方有权拒绝卸货,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自己承担。第七条理货人员凭有关单证与收、 发货人办理交接手续, 仔细核对和检查品名、包装、标记、数量,认真把好验收关。第八条门卫和闸口把好危险货物进出港的检查关, 必须凭有效单证,方可放行或进港。第三章装卸第九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承运人应按规定向港监办理申报手续,码头公司操作部根据装卸危险货物通知单安排作业。作业前必须制订和落实装卸安全措施。第十条装卸危险货物的泊位、品种和数量,须经港监批准或同意。第十一条装卸危险货物选派具有一定危险货物专业知识和装卸技能的装卸人员(班组)担任,作业前应详细了解所装卸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程度、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作业。第十二条装卸危险货物,根据货物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机具。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装卸机械应装灭火罩。装卸前应对装卸机械进行检查,装卸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装卸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 25%使用。第十三条装卸危险货物,根据货物性质和状态,在船岸、船船之间设置安全网,装卸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第十四条船方应向港方提供安全的在船作业环境。如货舱受到污染,船方应说明情况,对已被毒害品、放射性物品污染的货舱,船方应申请卫生防疫检测,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作业。第十五条装卸危险货物,现场应备有相应的消防、应急器材。第十六条装卸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应严格按照计划积载图装卸,不得随意变更。装卸时应做到稳拿轻放,严禁撞击、滑跌、摔落等不安全作业。堆码要整齐、稳固,桶盖、瓶口朝上,严禁倒放。包装破损、渗漏或受到污染的危险货物不得装船、装车,现场理货人员要认真检查和把关,发现有残损危险货物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的应急处理方案作妥善处理。第十七条港区内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 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5 公/小时,严禁超车。第十八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现场,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布置和安排设置危险货物作业的警戒线和写有“危险货物作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的醒目标志牌。第十九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拆、 装箱作业, 必须在码头内设立的专用拆、装箱堆场进行,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第二十条对下列各种情况,码头公司有权停止船舶作业,并责令有关方面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一、 船舶设备和装卸机具不符合要求;二、 货物装载不符合规定;三、 货物包装破损、渗漏、受到污染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第四章 储存和交付第二十一条通常情况下,码头允许进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包括第1.1 类、第 1.2 类、第 6.2 类、第 7 类危险品)在集装箱专用堆场短期堆存,原则上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不超过 48 小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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