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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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营运 车辆 发车 前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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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和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车辆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参加营运,规范车辆安全检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1、凡进入客运站场的车辆,必须经车辆回场检验合格方可发班。2、进入客运站场发班的车辆,必须与所在的站场签订车辆回场检验合同或协议,无合同或协议的不予配客发班。站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3、车辆回场检项目,严格执行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记录表内容、标准和要求,该检的项目一项不漏。检查的项目要求有明细记录和时间、检验员签名。4、客运调度必须凭车辆安全技术合格证或车辆维护竣工检验合格证安排车辆发班。无证发班要追究当事人员责任。5、货运车辆必须安排人员每天对回场车辆进行检查,做好记录,调度凭检验合格证安排货运任务。6、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要通知驾驶员(车方)进行强制修复,直接排除故障或消除安全隐患。复检确认合格发给车辆安全技术合格证方可发班。7、安检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熟悉汽车专业技术性能,通过交通运输行业资格考试合格,领取安检员合格证方可上岗。8、安检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利益,放行为经检验或降低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合格车辆。一经发现作违纪严肃处理,追究其失职责任。因机件造成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9、司乘人员必须遵守站场车辆回场检制度并自觉接受车辆检查。对经检查有问题或不合格的车辆,要听从安检员的技术指导,及时修复故障,严禁以非法或强行手段获取车辆安全技术合格证 。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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