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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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船舶 安全检查 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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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讲解了为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该制度规定,各单位在完成船舶安全检查后,应督促船舶及其所有者或经营者根据安检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查。对于需要禁止离港的船舶,应按程序予以滞留并上报至长江海事局进入黑名单进行通报。若船舶缺陷与船员有关,应对相关船员进行安检违法记分并上报至长江海事局船员证件处。若发现船舶登记证书存在错误,应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再由安检站上报至长江局监督处;若船舶检证书簿有问题,应记录验船师姓名并及时汇报。对客(汽)渡船舶的安全检查发现的缺陷,除了督促整改外,还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发送安全建议书。船舶安全检查站应定期对辖区内客汽船舶安全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并向市级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通报。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具体而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需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和通报制度,确保船舶安全;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需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船员需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违规行为被记分;相关监管部门如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则需接收安全建议书,共同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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