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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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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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知识详细介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具体规定。该条例明确了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0日。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事故发生后,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较大事故的责任人应处以20万至50万元罚款。事故报告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一般事故需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单位应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不同事故等级,处以上一年年收入不同比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按批复处理本单位事故责任人。为事故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将被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相关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涉及高风险作业的行业,如化工、建筑、矿山、交通运输等。该条例还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旨在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确保事故得到有效应对,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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