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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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在正常生产时监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呼吸性粉尘浓度,严禁提供虚假数据。二、必须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高压喷雾、湿式钻眼、潮料喷浆、除尘器等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三、必须在高温热害矿井安设机械降温设备,严禁超高温或高温超时作业。四、必须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防治措施,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防噪护具。五、必须定期监测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严禁气体超限时不撤出人员。六、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严禁隐瞒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七、必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严禁从事禁忌作业或安排未体检人员从事井下作业。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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