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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2016代替GB 18176—2007和GB 20998—2007,部分代替GB 14621—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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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11372
  • 上传时间: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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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2016代替GB 181762007和GB 209982007 部分
    资源描述:
    ICS 13.040.50 Z 64 中中 华华 人人 民民 共共 和和 国国 国国 家家 标标 准准 GB 181762016 代替 GB 181762007 和 GB 209982007,部分代替 GB 146212011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四阶段) (发布稿)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from mopeds (CHINA )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6-08-22 发布2018-07-01 实施 环环境境保保护护部部 国国 家家 质质 量量 监监 督督 检检 验验 检检 疫疫 总总 局局 发发 布布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型式检验和检验信息公开.4 5 一般要求.4 6 型式检验要求.5 7 生产一致性检查.8 8 车型扩展.10 9 在用符合性.10 10 标准的实施.10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型式检验相关信息. 11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型式检验结果.16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型试验).18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双怠速试验(型试验). 45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型试验).47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型试验).58 附录 G (规范性附录) 车载诊断(OBD)系统. 63 附录 H (规范性附录)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66 附录 I (规范性附录) 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69 附录 J (规范性附录) 型式扩展要求.73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防治轻便摩托车污 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 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型试验、 型试验修改采用全球统一技术法规 装用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的气 体排放污染物、CO2排放物以及发动机燃油消耗的测量程序 (GTR No.2) 、欧盟法规关于二轮、三轮 和四轮车辆的批准及市场监督 (No.168/2013)和欧洲议会及理事会168/2013指令附录5(A)的关于 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环境及动力性能要求的增补法规 (No.134/2014) 。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法规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型试验中增加了双怠速限值要求; 修改了型试验的技术要求; 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阶段) (GB 18176-2007) 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209982007)的修订,主要修订 内容如下: 加严了轻便摩托车型试验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型试验要求; 型试验中对耐久试验里程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增加了炭罐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 (GB 146212011) 中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部分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附录 A、B、C、D、E、F、G、H、I、J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 5 月 11 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凡进行型式检验的 轻便摩托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 181762007、 GB 209982007, 部分代替 GB 14621 2011。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 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 mL、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的两 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T 15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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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2016代替GB 18176—2007和GB 20998—2007,部分代替GB 14621—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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