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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494
  • 上传时间:2021-04-02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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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合同法 2012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修订版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 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 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 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 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 劳务派遣协议, 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 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 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 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 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 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 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 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 限届满, 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 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 应当依照本决 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 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方可经营 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 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 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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