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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657
  • 上传时间:2021-04-02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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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9年修订 中国公民 收养 子女 登记 办法 2019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 年修订】 【1999 年 5 月 25 日民政部令第 14 号发布施行;依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 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 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 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 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在弃婴 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 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 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 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 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 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 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 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以及收养人出具的 子女情况声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 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 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 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 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 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 提交其负责 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 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 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 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 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 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 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 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 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 的, 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 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 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 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 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 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 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 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 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 续的, 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 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十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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