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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660
  • 上传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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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 企业 登记 管理办法 2019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 【1997 年 11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6 号发布 根据 2007 年 5 月 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 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关 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依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709 号)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 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 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以下简称企业登记 机关)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 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 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 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的规定。 第八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 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九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 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条 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 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 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 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应当向企业登记 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 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 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 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 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 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 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 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企业登记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 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 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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