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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706
  • 上传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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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科学技术 活动 违规行为 处理 暂行规定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已经 2020 年 6 月 18 日科学 技术部第 10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 行。 部 长 王志刚 2020 年 7 月 17 日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 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 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 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 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 (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 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 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 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统筹、 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 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 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 理恰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 达到要求; (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 行为。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二)设租寻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 利益; (三)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四)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 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 (五)未经批准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六)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七)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 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八)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九)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资金; (十)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规行为。 第七条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 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 达到要求; (八)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九)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 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 规行为。 第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 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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