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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电力工程安全施工奖惩制度.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31788
  • 上传时间:2022-04-03
  • 格式:DOCX
  •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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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电力工程 安全 施工 奖惩制度
    资源描述:
    电力工程安全施工奖惩制度1、总则1.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项目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运用经济手段调动广大职工安全施工生产积极性,杜绝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罚惩定(试行) 和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奖惩制度。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对安全工作,党、政、工、团必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1.3 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有关职能部门、队(班)和有关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有特殊贡献的应给予重奖,对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1.4 实行奖惩制度应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鼓励相结合;在处罚上, 坚持以教育为主, 惩教结合的原则。1.5 本制度适用于昌西桃苑、西郊线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各职能部门。2、事故及责任分类.1人身事故分类2.1.1 轻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2.1.2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 (包括伴有轻伤) 无死亡的事故。2.1.3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1-2 人 (包括伴有重伤和轻伤) 的事故。 2.1.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三人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成 10 人及以上的事故。2.1.5 严惩未遂事故: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惩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凡发生倒杆倒塔、塔上倒扒杆、触电、爆炸、高空坠落、中毒、火灾、淹溺等性质恶劣事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均属严惩未遂事故范围,其经济损失应同时按设备事故报项目部。2.2 事故责任 2.2.1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故发生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2.2.1.1 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2.2.1.2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2.1.3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2.2.1.4 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2.2 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折重伤、 死亡、 重大伤亡事故,施工队队长负主要责任:2.2.2.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2.2.2.2 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2.2.2.3 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不健全,本队安全管理混乱。2.2.2.4 未认真吸取教训, 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2.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由有关责任人负主要责任:2.2.3.1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2.2.3.2 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无安全工作票、未经安全交底、分工不明确、班前会不宣读安全工作票就施工、危险作业未安排监护人,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2.2.3.3 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2.2.3.4 安全设备不齐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未经技术部门同意,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工器具设备以小代大,超负荷使用;施工前对工器具不进行检查,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2.2.3.5 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2.2.3.6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2.2.3.7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 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2.2.3.8 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2.2.3.9 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2.2.4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 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2.2.4.1 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2.2.4.2 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2.2.4.3 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2.2.4.4 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3、奖惩 3.1 奖励3.1.1 凡本工程期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施工队,参照其它事故频次和安全管理状况,奖励 15003000 元。3.1.2有下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视具体情况集体奖励 500-1000 元,个人奖励100-500 元,并授予荣誉称号。3.1.2.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或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3.1.2.2 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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