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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33068
  • 上传时间:2022-04-04
  • 格式:DOCX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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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电厂 外来人员 安全管理 办法
    资源描述: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在我厂厂区内工作的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根据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公司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厂主业、实业公司、综合服务中心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施工人员、参观人员、检查人员、指导人员、外厂来学习人员等。“临时工”指由厂人事部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支付工资的所有人员(包括反聘人员、外来劳务人员、在部门或班组长期工作的临时人员等) 。“外包施工人员”指与厂指定的职能部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所有人员。“参观人员”指经过厂有关部门批准并有接待人员陪同,按照预定路线活动的外部人员。“检查、指导人员”指事先于厂有关部门联系,按照计划内容进行检查工作的政府、上级主管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外厂来学习人员”指事先与厂有关部门联系、并已得到厂部批准、到指定部门学习的人员。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用工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参观或检查指导工作接待部门是参观人员以及政府或上级检查指导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安监室负责外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并监督本办法贯彻执行。“外来人员”在厂工作预计 15 天以(包括 15 天)上由安监室负责入厂安全教育,不满 15 天者由所在用工管理部门负责入厂安全教育。第五条 外来人员在厂生产区域内发生人身伤亡或其应负责任的设备事故时,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政府有关法规执行。第六条 外来人在厂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应遵守及执行厂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 临时工的管理第七条 临时工进入厂区工作前,必须经厂规、厂纪及电力生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在监护人员的带领下,方准进入生产现场;超过一年的外来人员每年还必须参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年考,考试成绩必须记录在案。进入厂区必须佩戴标志(标志由厂行政部发放) ,进厂标志只发给符合上述规定的本人使用,严禁转借。外来施工人员如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厂安监室应审核其特殊工种证原件并复印备案。第八条 临时工在入厂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由安监室发“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有关部门和班组必须对培训教育情况进行记录。第九条 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应按正式员工待遇,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的,事故责任由违反规定者个人承担。第十条 禁止安排临时工(包括按承包合同分散到部门班组工作的外来人员)在机组集控室、燃运、化水等运行岗位独立操作或替岗。禁止安排临时工在上述工作场所独立进行工作或在大型起重机械、卸煤机上操作或替岗。第十一条 在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要定人、定岗、定编,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持证上岗的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清退。临时工的使用应遵守公司及厂下发的有关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临时工有权要求各使用部门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技术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权拒绝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第十三条 临时工在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必须遵守华能济宁电厂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见附件) 。第三章 外包施工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 外包施工人员应遵守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第十五条 外包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外来施工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小结一周来的安全情况和经验教训,学习上级和厂安全简报事故通报以及周安全活动内容等文件资料。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以下的记录台账。 即: 人员进出登记、特殊工种登记、电气工器具使用登记、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及使用登记、起重工器等机具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记录。第十七条 外包施工单位所使用电气工器具、起重工器具必须经厂安监室或指定承包部门检验合格贴合格证后,方可在现场使用,所使用临时电源必须遵守厂生产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厂组织的专项检查,并监督本单位施工人员遵守各项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严禁外包施工人员随意进入其工作范围以外的区域。第二十条 未经许可、严禁外包施工人员随意动用现场的设施、设备。第二十一条 外包施工人员有权要求厂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技术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权拒绝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第二十二条 外包施工人员在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华能济宁电厂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遵守华能济宁电厂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 。第四章参观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参观人员进入厂区或生产区域,应办理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应办理人身保险) ,佩戴入厂证件,有关接待部门应向其讲解有关厂纪、厂规及安全注意事项,发给相应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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