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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某加油站爆炸事故.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62255
  • 上传时间: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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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加油站 爆炸 事故
    资源描述:
    某加油站爆炸事故1999 年 8 月 10 日 18 时 13 分左右,江苏省如东县古坝镇前姚加油站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如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立即带领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全力开展事故处理工作。根据省、市领导和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要求,如东县委、县政府在迅速稳妥处理事故善后的同时,立即由县分管领导牵头,县计经委、公安局、劳动局、总工会、消防大队、纪委(监察局)、检察院等部门派员参加,成立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了调查,这起事故的过程、原因以及责任很快查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1事故概况古坝镇前姚加油站位于古坝镇前姚庄村, 古坝大桥北首, 岔洋公路西侧。该加油站有平房 3 间(1 间为出租理发店,1 间为加油站开票收款兼营百货小商店,1 间为洗车店),与加油站相连的南北隔壁有电器商店、缝纫店各1 间。8 月 10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前姚加油站向位于地下室内的 70#汽油油罐灌装 8240 升 70#汽油。由于油罐无安全附件,油罐上的排气管接装不规范,油气不能直接排入大气,致使大量的汽油蒸气进入放置油罐的地下室内,在地下室和管沟及加油机内形成了汽油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达到爆炸浓度范围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当日 16 时 30 分左右,位于该加油站中间的一台 70。汽油加油机开始向一辆拖拉机拉来的 8 只油桶内加入 70#汽油 1600 升,在加油结束时,发生爆炸事故。炸毁上述 5 间平房,现场 13人被埋人废墟,其中丛尤明等 8 人因房屋倒塌被当场砸死,砸伤 2 人,3人从废墟中自救脱险,未受损伤;在加油站前,另有 6 人被爆炸飞出的水泥块和砖块砸伤。 受伤的 8 人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其中 1 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 8 月 11 日凌晨。时 30 分死亡,7 人经抢救脱离危险。这起事故共造成 9 人死亡,7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为 22.3298 万元。前姚加油站个体业主丛尤明,男,47 岁,古坝镇前姚庄村人。丛尤明于1995 年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加油站,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1998 年 7 月、1999 年 7 月 7 日和 8 月 4 日,如东县计经委、如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如东县消防大队的有关人员曾先后 3 次到前姚加油站现场勘查(后两次是在古坝镇政府、派出所为前姚加油站申请验收加盖印章后组织进行的),虽然指出了前姚加油站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并口头责令停业拆除,但未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业主丛尤明违反规定设立加油站,且不听劝阻;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严,导致了前姚加油站爆炸事故的发生。2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前姚加油站中间一台 70#汽油加油机内的防爆继电器安装不规范,继电器内一根相线的绝缘包皮被夹破,加油机连续工作近 1 小时,加油机电器线路发热,在继电器、相线绝缘性能下降的情况下漏电,致使该台加油机在正常工作时电线通过的电流增大,加油机内电器线路温度剧升,绝缘包皮燃烧产生明火,遇加油机内、地沟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引起爆轰,经地沟传至地下室的爆炸性气体同时爆炸,造成加油站及毗邻的建筑物倒塌,并引发火灾。(2)间接原因前姚加油站未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及程序进行审批建站,设施、设备管理均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如擅自将储油罐设在地下室内,非法经营等,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人员,未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特别是个别人员涉嫌玩忽职守。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前姚加油站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认真地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和整改。3事故性质这起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4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业主丛尤明未按立项、选址、设计、消防建审、建筑安装、验收、申领证照等规范程序建立加油站,擅自将油罐设置在地下室内,没有安全设施,加油设备安装也不规范。建成后,虽于 1995 年底到工商部门领取了有效期为 1 年的农机用油临时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的石油成品油经营已远远超出临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时间规定,1997 年至 1999 年 8 月10 日期间属无证非法经营。在丛尤明私建加油站后,县相关部门曾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责令停业拆除。丛尤明对事故隐患麻木不仁,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千方百计找关系试图过关,以致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负主要责任。鉴于丛尤明已经死亡,建议按法律程序依法追偿经济损失。如东工商局副局长、石油市场整顿监督领导小组成员邱宏亮负责查处石油市场的无证经营行为。在前姚加油站未经立项审批、消防建审、验收的情况下,邱宏亮受丛尤明妹妹之托,通过岔河工商所发放了有效期为1 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在 1996 年度临时营业执照过期后,邱宏亮又受丛尤明妹妹之托,于 1998 年 7 月、1999 年 7 月 7 日和 8 月 4 日,先后 3 次约请县计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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