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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7.11”死亡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05909
  • 上传时间:2022-12-30
  • 格式:DOCX
  •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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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白山市 兴建 有限责任公司 7.11 死亡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7.11”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7 月 11 日上午 7 时 50 分左右,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由吉林省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青山惠松阁住宅小区 14 号楼主体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7 月 15 日,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将事故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并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等部门,成立了“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7.11”死亡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白山市检察院派员参加。7 月 16 日,事故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正式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及技术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相关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单位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立时间为 2006年 7 月 19 日,营业执照注册号:220600000009804,注册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仟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叁级、商用混凝土搅拌。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志强(不参与公司任何管理工作),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为总经理曲日东(曲志强的父亲)。(二)事故工程项目情况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为吉林省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青山惠松阁住宅小区 14 号楼,由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建筑面积 9500 平方米,地上 18 层,为框架剪力墙结构,该工程于 2014 年 7 月开工。2015 年 7 月11 日,在发生事故时工程形象进度为主体 16 层屋面板钢筋绑扎施工。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高玉林。(三)工程监理单位概况发生事故工程的监理单位为白山市城乡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建监理甲级,法定代表人崔维汉。项目工程总监理王千,同时兼该项目安全监理。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5 年 7 月 11 日 7 时左右,青山惠松阁住宅小区工地作业人员开始在主体 16 层屋面板钢筋绑扎,钢筋工刘同金负责在西北角绑扎钢筋。7 时 50 分左右,刘同金在西北角边缘绑钢筋时,不慎撞破作业面外侧立网,坠落到地面。现场其他作业人员在听到坠落声音后,怀疑有人员坠落,于是清点人员,发现钢筋工刘同金不在现场,开始逐层寻找,后在 14号楼工地西北角地面发现坠落的刘同金。项目经理高玉林安排安全员高俊林拨打 120 急救电话,10 分钟左右,120 急救车辆赶到,将伤者刘同金送往市中心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5 年 7 月 15 日,白山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意见,签署了赔偿协议。同日,将事故上报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又将事故报送至市政府应急办及市安监局。2015 年 7 月 16 日,白山市公安局鉴定刘同金为生前高坠死亡。同日,刘同金遗体在白山市殡仪馆火化。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事故类别:高处坠落(二)事故等级:一般事故(三)伤亡情况:1 人死亡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职务 伤亡情况 刘同金 男 51 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钢筋工 死亡(四)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 120 万元(对死者善后赔偿)。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施工现场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立网不符合国家安全网标准要求(密目式安全立网耐冲击实验砂袋重量为 100 公斤,事故工地使用的密目式防护网耐冲击实验砂袋重量为 10 公斤)。刘同金(死者)没有佩戴防护用具,违章作业,导致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1、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检查不到位。施工现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作业人员监护不到位。2、白山市城乡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安全防护网采购和安装没有认真进行检查验收,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三)事故性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刘同金,男,51 岁,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钢筋工。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对“7.11”死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责任。(2)蒋开亮,男,53 岁,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青山惠松阁住宅小区 14 号楼项目部安全员,该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对“7.11”死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上报省住建厅收回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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